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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后炮:解太湖249期之--“党政军”
党政军:5或15
一把抓:党政军一把抓的是“一把手”,解5或15。
要鸣冤:古时候击鼓鸣冤击的是“登闻鼓”。鼓形解0,鼓槌解1,鼓加槌解10或为和值。
先敲它:0、1、10
550、555、510
马后炮预测:
百位:6、7、1
十位:8、3、2
个位:5、0、7
和值预测:11、1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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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
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
北宋宋太宗在位间就曾有这样的记载“京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母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值。”所以说,登闻鼓一般是解决如丢猪这类“小事”的,但民事如天,可见在贤明君主执政时期登闻鼓确实有上达民情、监督官僚的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也设立了登闻鼓,并设有专人管理,一有冤民申诉,皇帝亲自受理,官员如有从中阻拦,一律重判。到明宣德年间,一位官员曾上奏取消登闻鼓,宣德皇帝以其为祖上所设未肯。之后明代的皇帝大抵昏庸之君,登闻鼓也就渐渐成了摆设。
清朝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普通百姓只有仰望这些规则了),否则不得击鼓,违者重罪。鼓登闻鼓在清代是名存实亡的。
但总体来说登闻鼓的设立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使民间与最高权利有一定连接,为社会正义的伸张带来过希望。
漫说“登闻鼓”
登闻鼓,是悬挂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挝登闻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我们常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敲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相传尧舜之时,就有“敢谏之鼓”了。凡欲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均可挝鼓上言。据史载,周时悬鼓于路门之外,称“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护,百姓有击鼓声冤者,御仆须迅速报告太仆,太仆再报告周王,不得延误。这“路鼓”就是后来的“登闻鼓”。
到了晋代,“西平人麴路伐登闻鼓,言多袄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之不问。”(《晋书·武帝纪》)。其名为登闻鼓是因其具有“用下达上而施于朝”的功能。晋以后,历朝都有此制。北魏时,“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隋朝“敕四方辞讼……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唐代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则专设登闻鼓院(鼓院)和登闻鼓检院(检院),两院均受理吏民申诉之状。元、明、清也都有鼓院或鼓厅,均以受理四方吏民之诉为主要任务。
登闻鼓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可直达圣听,伸冤雪滥。南梁天监年间,吉玢之父被人诬陷入狱,判为死罪,当时只有15岁的吉玢“挝登闻鼓,乞代父命”,梁高祖闻而感之,“乃宥其父”(《梁书·吉玢传》)。北宋靖康元年春,金兵南下,直抵开封。宋钦宗为讨好金人,罢了力主抗金的尚书右丞、东京留守李纲之职,并割三镇予金人。消息传开,京城军民义愤填膺,以太学诸生陈东等为首的数万都民伏阙上书,要求复用李纲,并登阶击鼓,喧呼动地,迫使宋钦宗复了李纲之职。明宣宗时,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告为盗,判为斩刑。家人拼死挝登闻鼓诉冤,覆案之后,果然发现冤状,九条人命得救于刀下(《明史·刑法志》)。二是可惩治贪官汙吏。宋太宗雍熙年间,开封城寡妇刘某与人通奸,被告其夫前室子王元吉发觉。刘某恐奸情泄露,先发制人,唆使小啤诬告王在食中置毒、谋害后母,并厚赂推勘官吏。推勘官吏以严刑掠治,王不得己诬伏。王妻不服,挝鼓上诉,太宗亲问其状,冤情大白,“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鞠问,……推官及左右军巡等削任降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宋徽宗时,户部尚书蔡京强占四邻民田,受害百姓挝鼓上诉,结果蔡京“坐罚金二十斤 ”(《宋史·范正平传》)。三是可发现弊端,促成改革。宋初有人挝登闻鼓,诉乡试贡举有不公平的情况,苏易简受诏赴贡院,改用糊名考试。糊名之法成为以后科举考试中一项防止作弊的重要措施。宋时“十日一虑囚”的规定也是挝登闻鼓上诉冤滥而后制定的,及时察觉误枉之情,成为宋代的定制。四是可发现一些有用之才,激励士风。宋代的苏舜钦,就是因在玉清昭应宫遭灾后诣登闻鼓进表上疏,深得天子赏识而为日后仕途铺平道路的。宋仁宗时,韩琦任职中山之地,政廉治安,受到当地百姓拥戴,皇祜三年(1051),数千百姓挝登闻鼓,要求朝廷留任韩琦,不要更代。仁宗嘉叹非常,诏从百姓之请,并迁韩为观文殿学士,以激励天下士风。
当然,登闻鼓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如被别有用心者作为诬告的工具,挝鼓之诉者也并非都可以得到昭雪,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对挝登闻鼓的限制很严,北宋时,百姓遗失一头猪,即挝登闻鼓上诉,宋太宗诏令赐千钱作为赔偿,并对宰相说:“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真是民无小事!到了清代,“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可击鼓,否则不得击鼓。上诉程序须从基层到各衙门后,仍不得伸冤者,方许挝鼓,否则要处以重刑。受理听断者由皇帝而主管大臣、由主管大臣而一般胥吏,并非都可“直达圣听” 了。这样,登闻鼓逐渐失去了直诉工具的性质,成为一个象征性的“达闻”之具了。
尽管登闻鼓己成陈迹,我们也应该庆幸历史上,毕竟有过老百姓不用拿上诉费就可以直诉冤屈、可以越级上访上诉、直达圣听的时候,有过不但不对上访上诉者穷追堵载,反而“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的时候。仅为这一点,我们也不应忘记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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